舊金山和約的歷史之三 舊金山和約的國際性問題 —–蘇聯,印度,與印尼的態度

在受邀參加舊金山和約會議的54個國家中,有三國沒有參加(緬甸,印度,南斯拉夫)。在與會的51個國家中,有三個國家沒有簽字(蘇聯,捷克斯拉夫,波蘭)。在簽約的48個國家中,許多是唯美國馬首是膽的中南美洲國家,也有一些都還不能算是獨立的國家(如柬埔寨、寮國、越南都尚屬於法國)。真正有意見的除了切身的日本,美國,英國,及以英國領頭的澳紐外,尚有菲律賓,印尼,與印度。其餘則不太有意見。

原先擬和約草稿的構想是,應由當時負責監督美國佔領日本的「遠東委員會」(Far Eastern Commission)來起稿。但這個有11個成員的遠東委員會,於1947年開始就遭受到不少蘇聯的批評與反對意見。最後和約的起草也就多少變成美國的獨門秀。杜勒斯於1950年接任這個工作後就馬不停蹄的走訪各國做擬搞的協調工作。可以想見的是大家各有意見,有強也有弱。

蘇聯外長葛羅米柯(Andrei Gromyko, 7/18/1909-7/2/1989)於舊金山和約會議中,不斷以程序問題阻止會議的進行,最後一天(9月8日)發表蘇聯反對的原因。據當時紐約時報的報導(見Wiki),蘇聯反對和約的原因是:無法保證日本軍國主義的不再掘起;美國不應駐軍日本而將箭頭指向蘇聯;和約違反了中國對台灣與其他島嶼的權益;主要受害國的中國竟然沒有受到邀請與會;和約也違反了雅爾達的協議⋯⋯等等。可以理解的歷史背景是,當時的白宮與美國國務院已開始進行了對蘇聯共產集權及其附庸國的圍堵政策,多少不將蘇聯的簽約看成為必要條件。蘇聯最後是於1956年10月19日才與日本發表了共同宣言(Joint Declaration)而建立外交關係的。日本也因而才得以進入聯合國。但截至目前為止,俄國(承續蘇聯)與日本仍沒有簽和平條約。

二次大戰後,許多前歐洲列強的殖民地都得到了獨立。在新獨立的亞洲國家中,對和約也有不同的態度。錫蘭及與太平洋戰爭不太有直接關聯的巴基斯坦,對和約的內容是全盤接受。但即使與美國有緊密關係的菲律賓,也對賠償問題一直有保留(John Price: A Just Peace? The 1951 San Francisco Peace Treaty in Historical Perspective. June 2001. Japan Policy Research Institute)。受害甚深的菲律賓是於1956年,在賠償問題解決後才與日本重建外交關係的。

在新獨立的亞洲國家中,印度與印尼對和約內容也有不同的反應。

在舊金山和會召開前的不到一個星期,美國收到了印度的尼赫魯政府不派代表與會的消息。印度的理由有四點:1,和約主張美國繼續佔領琉球與小笠原群島不合理;2,美日安保條約應等到日本全面獨立後才簽;3,台灣應立即歸還中國;4,會議地點的選擇排除了充分討論的機會。原本預期大國的印度會與會的杜魯門,艾奇遜,與杜勒斯頗為震驚。憤怒的杜魯門在電報上寫到:印度政府明顯的是與史叔叔(Uncle Joe,指史達林,Joseph Stalin)及茅屎東(Mushie Dung,指毛澤東)會商過(”Evidently the ÔGovt’ of India has consulted Uncle Joe and Mousie Dung of China!”。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1951, Vol. VI, Part 1)。

尼赫魯所屬的印度的國大黨是印度獨立運動的主力,其三大領袖之一的鮑斯(Subhas Chandra Bose, 1/23/1897-8/18/1945)為了對抗大英帝國,於戰爭中與日本軍政有所聯繫。他於1943年11月到東京參加大東亞會議,也將投降的英軍中的數千名印度人組成印度獨立聯盟與英軍作戰。鮑斯於日本投降後的第三天(1945年8月18日),於台北松山機場飛往滿州國時,飛機於起飛時墜毀而亡。有此背景,印度與日本是有一些複雜的關係。印度最後是與日本於1956年6月簽了雙方的和平協定(India Japan Peace Treaty),由於沒有涉及領土爭議,內容只有簡單的七條。

另一個有趣的國家是印尼。新獨立而對日本一般有好感的印尼(因為日本趕出荷蘭而使印尼最終得以獨立)於1951年7月20日收到和約草稿後,做了底下的建議:a,和約應明顯的承認日本的領域與主權;b,日本所放棄而由美蘇所佔領的地區應舉辦公投以表示人民的意願;c,印尼應得到賠償;d,會議應逐條討論;e,中蘇應與會以舒減遠東地區的緊張。但最後和約的條文並沒包括印尼所提的公民投票及其他的要求(K.V.  Kesavan: The Attitude of Indonesia Towards the Japanese Peace Treaty)。

印尼雖簽了約,但國內沒批准。最後於1952年1月18日,印尼日本雙方簽了約,條約內容大多依循舊金山和約的內容。

我們知道當年台獨運動人士陳志雄大力參與了印尼的獨立運動。印尼的提出佔領地公民投票的要求是否與他有關,我們只能臆測。

蘇聯沒有簽約而中國沒有與會,大國的印度也拒絕參加。這使得舊金山和約看起來是缺乏一個有公信力的多邊國際條約。這到底是美國主導下的一個和約。最終給予和約有合法國際性的是一些中級國家(英、澳、紐、加拿大)及拉丁美洲國家的與會與簽約(John Price: A Just Peace? The 1951 San Francisco Peace in Historical Perspective. JPRI, June 2001 )。

李堅

Leave a Reply

Fill in your details below or click an icon to log in:

WordPress.com Logo

You are commenting using your WordPress.com account. Log Out /  Change )

Facebook photo

You are commenting using your Facebook account. Log Out /  Change )

Connecting to %s

%d bloggers like thi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