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的密西根州是美國最早廢死的一州,於1846年就廢除了死刑。到目前為止美國共有19州已廢除死刑,有31州仍有死刑的條文,但已不太執行死刑了。美國執行死刑的全部數目於1998年達到最高峰(98個),之後逐年下降。2017年共執行了23個死刑,2018則共執行了25個死刑。那這個趨勢解釋了什麼。
死刑的適當與否及其公平性問題是一直為人詬病的。美國最高法院於1972年的判決(Furman v. Georgia)暫停了死刑的執行,但其解釋並非基於「死刑不合憲法」(雖有兩名法官認為死刑違憲)。有此漏洞,促使許多州修改法律,重啓死刑的判決與執行。1977年1月17日,猶他州執行了這段「死刑空窗期」後的第一個死刑。這個死刑的執行之有名不只是因為這是那段空窗期以後的第一個,也源於死刑犯基爾摩(Gary Gilmore, 12/4/1940-1/17/1977)要求死刑,而他選擇槍斃(槍斃與絞刑二選一)。基爾摩的槍決後來被寫成小說並拍成電影(The Executioner’s Song)。但更有名的可能是他的最後一句話了。在行刑前獄卒問他有什麼話要說,他說「就做了吧」(Let’s do it)。而這句話後來也被Nike球鞋的廣告商引用上了—「Just Do It」。
美國反對廢死的聲音雖然大都超過支持廢死的聲音,但兩者已開始走向交叉的方向。支持廢死與否常反應那段時期的犯罪率。但一個趨勢是,許多州都已不再求取死刑的判決。而在同時,被處死的人也逐年下降。那麼,原因在那裡?
除去種族歧視外,執行死刑的方式之有效與否也頗為人詬病。統計美國由1976年以來,在被處死的1,480人中,死刑的執行方式如下:1,305名用藥物,158名用電刑,11名用毒氣,3名用絞刑,3名用槍斃。在過去方法雖然各異,但目前每一州都儘量採取用藥物為主要方法。因為用藥物給人的印象是較不殘忍,而公眾也較能接受。但在用藥物方面卻也出了一些問題。使用的錯誤及藥物是否用到有效劑量的問題,造成一些犯人的難以斃命而掙扎至死。有這些問題多少源於醫護人員的被禁止參與死刑的執行。美國醫學會(AMA)明文禁止醫生的參與死刑的執行,因為醫生的首要信條是不能傷害。另一方面,在廢死人員的運作下,當許多藥廠,尤其是沒有死刑的歐洲藥廠,知道他們所生產的藥物是被用於執行死刑後,他們都不再販賣相關藥品給美國的州政府,怕被用於死刑的執行。藥物的來源成為問題,加上沒有醫生的參與或指導,難以了解致死的劑量。因而造成了行刑的有效與否,最後都形成了執行死刑在技術上的困難。
即使我們撇開死刑犯的種族差異所帶來的公平性問題,一個犯人的社會階層與他(或她)所住的地區,也都會影響到判決的結果。「有錢判生,沒錢判死」也非台灣才有。在美國,富有的人請得起良好的律師而常常能開罪。但窮人在公護律師下常得不到有效有利的辯護。也因而在等待死刑的犯人中有個傳言:「沒有資本的人得到(死刑)的處罰」(Those without the capital get the capital punishment)(David von Drehle: The death of the death penalty – Why the era of capital punishment is ending. TIME, 6/8/2015)。而類似的犯罪在不同地區也常有不同的判決。例如,在較自由開放的舊金山,檢察官幾乎都不求取死刑的判決以求取陪審員的願意判刑。但在較保守的加州內陸(Central Valley),則檢察官常求取死刑的判決。
除卻這些公平性問題引起爭議外,美國死刑判決的減少及執行死刑的數目之年年減少,至少還有一個更重要的因素—-經濟因素。
許多人以為將一些死囚處死就一了百了,也省得每年花納稅人的錢在養這些犯人身上。但美國的每一個研究都顯示,死刑的判決比非死刑(如無期徒刑)的判決的花費要高出很多。奧克拉荷馬州的資料顯示,死刑的判決比非死刑(如無期徒刑)的判決貴了3.2倍。北卡的資料是每個死刑的判決比非死刑的判決要多出216萬美元。德州的資料是每個死刑的判決比非死刑的判決要多出230萬美元。綜合數據是死刑的判決比非死刑的判決要貴了六倍之多(資料同上,與Death Penalty Information Center, 8/14/2018)。死刑的判決之所以相當耗錢耗時,在於上訴及不斷的上訴是必要的。而美國的律師費用與法庭費用是相當昂貴的。
美國死刑的耗錢又耗時又顯出了一個問題:被判死刑而在獄中等待被處死的人,最快大多要等二、三十年才有可能被處死。而最後常常是因為病死或老死於獄中,而非被處死。以加州的資料來看,目前有744名在獄中等待被處死的死刑犯(2018年6月的資料),但加州在過去10年才執行過三個死刑。以這個速度來看,要248年才能將目前在獄中等死的死囚處死迨盡。
撇開死刑的判決是否會遏止犯罪,死刑判決的公平與否,及誤判及道德層面不談,美國的死刑制度及其執行的客觀事實顯示,要執行死刑在有死刑的州而言,都是一項昂貴而不切實際的刑罰。顯見的是,美國的死刑制度已走向末路,而大都成為一項有名無實的判決。
李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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