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美人移民美國的聯想之五 美國最高法院的奇判 —-是松、平林、安井稔

珍珠港事變之前約有五千名日美人在軍中服役。珍珠港事變後這五千人全部都被解役。在那個氛圍下的兩個月後,羅斯福總統簽署了行政命令9066號,將西岸的的十二萬日美人關進集中營裡。這些集中營大多設立在偏遠地方,如沙漠及荒郊野外。除了鐵絲網外,也有武裝的衛兵看管。而事實上也有數十人遭到衞兵的槍傷,有八人死亡。在加州的曼札納集中營(Manzanar War Relocation Center)也發生因有懷疑抓耙子(inu,犬)的群毆暴動事件,有兩人被衛兵開槍打死。但總的來說,集中營內的生活也漸漸的正常化。學生上學,成人務農以求自給自足,也參與了因戰事需要的工廠作業。雖然在那個困境中,大部分的日美人都希望用行動來表現他們對美國的忠誠。

但也有少數日美人覺得集中營是違法違憲的。他們以行動挑戰當時只針對日美人的宵禁,不向暫時居留所報到,不願入集中營。這些案例有上百,但在日美公民協會(JACL)與美國民權組織(ACLU)的協助下,有四個案件最後上訴到最高法院。一個是奧勒岡的績優生安井稔(Minoru Yasui, 10/19/1916-11/12/1986),他於半夜走到當地的警察局挑戰宵禁。一個是華盛頓州的戈登‧平林(Gordon Hirabayashi, 4/23/1918-1/2/2012),他違反宵禁而也不向居留所報到。一個是加州的是松豊三郎(Fred Korematsu, 1/30/1919-3/30/2005),他沒有向居留所報到。一個是沙加緬度的遠藤三雅(Mitsue Endo)。遠藤那時候在加州監理所上班,從來沒去日本過,不會說日語,是基督徒,有一個哥哥在軍中服役。挑戰的理由是人身保護法(habeas corpus),及政府不能關已被認定為忠誠的人。雖然軍事當局允諾遠藤只要她不住在西部而搬到其他地方,則他們會釋放她。但遠藤寧願被關在集中營裡等候判決。

而在同時,美國政府發現他們急需兵原與日語的人才。他們開始向年齡17歲的日美人做問卷調查(Application for Leave Clearance),但問卷問題有很多自相矛盾,語焉不詳之處。在這種情況下,有5766名日美人二世宣布放棄公民身分,許多人於戰後被遣返日本。 1943年1月,軍方開始接受日美人志願兵。一開始,夏威夷有一萬人申請自願,但美國本土只有1200人申請自願。這些日美人後來被組成第100與第442軍團,共有三萬三千人參戰(主要在歐洲戰場)。他們參與最危險的任務而死傷慘重,也是得最多勳章的一個軍團。

但在徵求自願兵的同時,一群被關在懷俄明州心山集中營(Heart Mountain Relocation Center)的日美人組成公平委員會(Fair Play Committee),主張要日美人自願服役就必須先公平對待日美人。這公平委員會的85人最後被判入聯邦監獄三年, 1946年被杜魯門總統特赦。

由於志願服役及上學等等,在1943-1944年間,有33%的人(年輕單身者)被有條件的釋放。其餘67%的人則「住」到集中營被關閉為止。當時大部分的日美人是維持一個低調的作風,他們想用行動來證明他們的清白與對美國的忠誠。也因此,大部分的人並不支持這些向當局挑戰的少數年輕二世。

1944年10月,最高法院開始聽這四個案件的口頭辯論。在是松豊三郎、安井稔、與平林的判決中,最高法院的判決是,因為是戰時,政府並沒有違憲(6比3)。但最高法院並沒討論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及程序正義的問題(憲法第五條與第六條修正案)。這也使一個投反對票的最高法院法官(Justice Robert Jackson)指責最高法院將種族歧視予以合法化。在遠藤的判決中(Ex Parte Endo),最高法院一致判決政府不能將一個已被認定為忠誠的美國人關進集中營。在遠藤案件要宣布判決(1944年12月18日)的前一天,西部國防司令普拉特將軍(General Henry C. Pratt, 迪威特已調離)宣布所有集中的營閉。離開的人每人給$20 ,或一個家庭$50,加上火車票。在這動亂流離失所中,升學及事業都受到影響。以1970年的普查來看,有20%的日美人生活在貧窮線下。最後一個集中營的關閉是在1946年10月。

英美法的判決常常是依先例來建立的。也就是說,雖然法院的判決有錯誤,但日後的判決也可依該錯誤的先例來做判決。也部分源於這個原因,許多日美人也都走上了法學之路。1983年,一群日美人免費律師將是松、安井稔、與平林的案件合併起來上訴。1983年11月10日,北加州的聯邦法官帕特爾(Marilyn Hall Patel)改變了原來有罪的判決,技術上推翻但沒有改變最高法院的判決。但2011年,最高法院公布了判決是錯誤的官方文件(Confession of Error: The Solicitor General’s Mistakes During the Japanese-American Cases),基本上認為該判決不能當先例來使用。

這三個人的判決在美國法學界被稱為「是松訴美國政府」(Korematsu v. United State)。其中安井稔是主動挑戰美國政府的。他深信美國政府的作法是違法違憲的。在上訴的九個月中,他獨自被關在一個約兩個半榻榻米(6’x8’)的牢房裏。戰後當律師及民權運動者的他深信美國政府犯了錯。但70歲(1986)就去世的他,看不到他的平反(1986, 死後才宣判 )。2015年10月20日,死後的他被歐巴馬總統賜與了自由勳章(Presidential Medal of Freedom),美國平民的最高勳章。

李堅

日美人移民美國的聯想之二 從開始移民到中止移民 —-排華法案,外人土地法,排亞法案

早期日本人移民美國的歷史是與華人移民美國的歷史是息息相聯的。要說有差別,日本人移民美國有日本政府的支持,但華人一般都沒有。日本人也較懂得組織運作,在工會及公會都有組織運作,而上訴到最高法院的案件也不下四、五件。而早期移民美國的日本人也都包括女性,許多是依相片成婚的(picture bride)。這也造成在排華法案(1882年5月6日)後,絕大多數為男性的華人人口減少,但在排亞法案後(1924 ),日美人人口沒有驟減的原因。

1853年,美國墾殖者及商業鉅子在當時還是個獨立王國的夏威夷,開始建立大規模的蔗糖農場,需要大量的勞工。他們一開始先引進華人當奴工,但許多華人不堪虐待而逃到美國本土。需要更多廉價勞力的農場老闆因而將眼光轉到日本。明治維新後的日本,政經巨變而失業人口也多。1868年,先是非正式,但從1880年代開始,農場老闆正式合法的大量引進日本移民當廉價勞工。有不少人不堪虐待逃到美國西岸。而在同時期也有日本人開始移民到美國本土(主要是西岸)當農工。這是日本人移民美國的開始。

夏威夷王室於1893年被美國的墾殖者推翻。1898年,夏威夷成為美國的領土, 1959年成為美國的一州。1853年的夏威夷人口中,97% 是原住民。但因為外籍勞工的大量引入,到1923年時,只有26% 是原住民。而在當今(2015/2016) 的夏威夷人口組成中,38% 是亞裔(另一個不同算法的數據是41%),20% 是白人,23% 是混合,5% 是原住民,其餘是其他族群及各種不同的混合。在亞裔人口中,日裔為主,菲裔其次,華人不多。而也多少因為移民初期日裔人口在夏威夷的多數,他們組織工會做抗爭,並於1900 , 1906及1909年都發動相當規模的罷工。1920年時也組成了垮族群的工會。到1930年代,日本人在夏威夷已奠定了他們在經濟與社會上的地位, 而與當時處於被極端壓迫的美國西岸日本人比起來,較有自信(至少是戰前)。

1900年時,日美人在美國仍少於兩萬五千人。但在進入二十世紀後,就有十萬人移民來美。雖然仍占當時加州人口的極少數(加州人口於1900年是1,485,053,1920年時是3,426,861,1940年時增加到6,907,387 ),但一些排華排亞的動作卻也於此時不斷的產生。

1882年的排華法案通過後,華人的數目開始減少。急需勞力的企業也開始「進口」日本勞工。許多日本人從事農業生產,他們也引進了日本的農業技術及灌溉方法。不但沒看到亞裔人口的減少,反而看到日本人的成功,遂引起美國社會的種族歧視與排亞運動。當時的排亞運動主要由媒體與工會煽動。1892年,舊金山的媒體發動將日本學生驅逐出公立學校,隔離到華文學校的主張。經過日本領事的介入,暫時解除了該項措施。1905年5月14日,舊金山成立了「排亞聯盟」(Asiatic Exclusion League),正式再度推動排除所有亞洲人。而那時全美國最大工會「美國勞動聯盟」(American Federation of Labor)的主席甘頗斯 (Samuel Gompers) 也聲討所有亞裔人士,並禁止他們的入會。1906年,舊金山成功地將所有的亞裔學生都杜絶於公家學校之外。為了不想破壞美日關係,當時的老羅斯福總統(Theodore Roosevelt)與日本政府訂立了所謂「君子協定」(Gentlemen’s Agreement)的協議。依這個不成文的協議,日本不再「出口」勞工,但仍準許技術人員及「照片新娘」的移民。

由於日本農民的成功, 1913年5月19日,加州州長強生(Hiram Johnson)簽署了「外人土地法」(Alien Land Law),限制非公民人士的擁有土地。這是因為第一代的日本移民不能成為美國公民。原因是基於1790年的國籍法(Nationality Act),只有「自由白人」(Free Whites)才能歸化成公民。當時有一名從小就由日本來美國,成長受教育並工作於美國公司的小澤孝雄(Takao Ozawa),為了爭取入籍,在日美人團體的援助下,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於1922年11月13日的宣判(Ozawa v. United States)維持了第一代日裔移民不能入籍的決定。這種歧視直到1952年(McCarran-Walter Act)才取消。但即使在這種限制下,到1920年,日美人在加州已掌控了四十五萬英畝(acres)的土地,及百分之十的農作物產值。

從1880年到1924年間,約有兩百萬南歐與東歐的人(大部分為天主教徒)移民來美國,同時期也約有兩百萬猶太人移民美國。為了限制歐洲移民,美國名意傾向於設定國家來源處的配額。但那時加州來的參議員強生 (Hiram Johnson,簽「外籍土地法」的前加州州長) 則要藉此機會限制所有的日本移民。1924年的移民法案(the Johnson-Reed Act),在美國總統喀爾文‧柯立芝(John Calvin Coolidge Jr., 7/4/1872-1/5/1933)的簽署後成為法律。這個排亞法案的通過也使日本駐美大使埴原正直與美國駐日大使伍德 (Cyrus E. Woods)   都辭職以表示抗議。

到1920年代底,1930年代初,一半的日美人都是有公民身分的二世。他們於1929年成立了日美公民協會(Japanese American Citizens League,日系アメリカ人市民同盟),爭取日美人的權益。即使在種族歧視及種種限制下, 1930年代的一世日美人(在夏威夷與加州),於經濟上已成穩定情況,而在社會組織及其運作上也都有所成就。

李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