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的存廢與否之六 三個宗教對死刑的看法 —-天主教,基督教,佛教

歐洲的廢除死刑固然與宗教因素有所關聯,但戰後推動廢死的主要原因與力量都是司法與政府體制的決議,加上對人權的考量。但無可否認的是在許多國家與社會裡,宗教的影響力是很大的。那麼,一些主要宗教對死刑的看法如何呢?

天主教是一個龐大而較有組織的宗教。天主教的立場是反對死刑的。但有很多教派的基督教就各有各的意見,或沒有意見。反對死刑的有美國長老教會,聖公會(Episcopal church),衛理公會(Methodist),神普教派(Unitarian Universalism)。支持死刑,或至少不反對死刑的,有福音派(Evangelical),美南浸信會(Southern Baptist Convention)與摩門教。

印度教由於不是一個有組織的宗教而是一個組合,但一般咸信其教義重和平非暴力,所以應該是反對死刑才對。但這個推論缺乏實際的社會驗證。猶太教則一般是偏向廢死的。

那麼,在有相當多佛教徒的台灣,佛教對死刑的看法如何呢?

在馬英九任內的法務部長羅瑩雪簽署後,台灣於2014年4月29日晚間槍決了五名死刑犯。篤信佛教的羅瑩雪表示她「做得很安心」。她說她非常認同星雲大師曾經開示的:「廢除死刑在佛教的因果法則上是無法成立,因為『如是因,招感如是果』,造因不受果報,也是於理不合」的說法(星雲開示「報應皆因果」   羅瑩雪安心簽死刑。三立新聞網,5/1/2014)。

佛光山的星雲是反對廢死的。慈濟功德會的證嚴則迴避死刑議題的爭論,但看來基本上是默許的。法鼓山的聖嚴認為,如果只單純地根據佛教的立場,他會主張廢除死刑。但,「一個社會如果還沒有成熟到廢除死刑的程度,貿然廢除死刑可能會產生許多社會問題與後遺症」(聖嚴法師‧霍金森教授[Peter Hodgkinson,英國西敏斯特大學死刑研究中心創辦主任]對談。 2002)。弘誓學院的昭慧是反對死刑的(溫金柯:佛教對死刑之態度的考察:當代台灣佛教界之意見與佛經的觀點)。

天主教也不是從來就支持廢死的。但廢死的軌跡在前兩任教宗就已開始,而至當今教宗方濟各(Pope Francis)才於2018年8月明言死刑是天主教會「不可接受的」(inadmissible)。對基督教而言,如前所述,意見就分歧多了。這是因為不論是支持死刑或是反對死刑者,都可由聖經中找出答案。支持死刑者大都由舊約中找到答案,而反對死刑者大都由新約中找出答案。再加上各宗派的領導人的個別解釋與意見,而難免意見就相當分歧了。但最詭異的可能是台灣佛教界的領袖了。因為這與一般人(尤其是西方國家)對佛教的觀感相當的不同。

佛教徒在歐美社會中是占相當少數的。以2001 年的一篇報導來看,在美國,佛教徒只有三到四百萬人。大部分都是亞洲移民及其後代,只有80萬是改信佛教的美國人(Religions & Ethics Newsweekly, PBS, 7/6/2001)。一般美國人對佛教的印象,大都是基於幾乎不以佛教徒自居的達賴喇嘛而來。達賴喇嘛每次來美辦法會或演講時,總是萬人空巷,而聽眾大都不是佛教徒。而他也都強調慈悲為他的宗教(他說Compassion : A Religion for All。或,Kindness is my Religion)。可能多少如此,美國人一般對這麼一個來美沒有多久的外來宗教佛教,印象大都是肯定的。一般人對佛教的印象是強調慈悲與寬容。可以想像的是,若美國人聽到台灣佛教界領袖這種不反對,甚至支持死刑的看法的話,是會大吃一驚的。

論佛教對死刑的看法當然應由經典看起。星雲說他反對廢死是基於佛教教義,但他本身並沒有引經據典。支持廢死的昭慧則「在現有的經典中,查不出他(佛陀)對死刑有過贊成或反對的言論」之後,只好根據佛教「反對報復」的精神加以「類推」(台灣人權促進會:當代台灣佛教界對死刑之態度的考察。 9/25/2003)。不反對死刑的聖嚴則說的相當混淆與對立。他認為,「如果只單純地根據佛教的立場,他會主張廢除死刑」。論述本應僅止於此,但他卻追加說要「考慮現實社會的情況」。用「考慮現實社會的情況」去推翻佛經。就一個出家的佛教徒而言,那不是自打耳光是什麼。另外,反對死刑的溫金柯在「佛教對死刑之態度的考察:當代台灣佛教界之意見與佛經的觀點」一文中,引用十多本(部)經典。由妙法蓮花經,大莊嚴論經,華嚴經,到大寶積經,來論證佛教反對死刑的立場與論據。但為什麼佛經中反對死刑的態度至為明顯,可是當代台灣佛教界的意見領袖卻如此的分歧?該文的作者溫金柯認為,「它反映了台灣盛行的漢傳佛教,儘管在表面上十分的興盛,但實質上對於佛教精神的認知與實踐,卻存在明顯的落差」。

冗長的論述只為了證明宗教(至少是天主教,基督教,與佛教)是反對殺人(死刑)的。這是頗諷刺的。回到簡單的基本面,佛教的五戒第一條是不殺生,基督教的十誡固有一些不同版本,但也都有不可殺人的誡文。殺人是違反了戒律。延伸而言,豈止是個體的殺人行為不為宗教所許可,各種形式的殺人也不應該是各宗教所能容許的。我們難道可以說:佛教與基督教反對殺人,但可以認可國家殺人(死刑)或國家集體殺人(戰爭)的行為,因為國家殺人是不違反各該宗教的戒律的。

李堅

死刑的存廢與否之五 廢死與否的爭議要點 —–道德與宗教的層面

即使在美國執行死刑已進入寸步難行的今天,民眾支持死刑的比率雖有下降但還是佔多數。如果要靠民意來解決一些困難的社會與政治議題,顯然不是辦法。這是歐洲很早就了解到的。在二次大戰後的歐洲,當政府與司法體系決定廢除死刑的時候,大部分民意還都是反對廢死的。若要靠民意來達到廢死的政策,是會相當困難的。一個好的例子是2016年11月的加州公民投票,提案要廢除死刑(Proposition 62)。但即使在這麼一個自由派的加州,而全部主要媒體都支持廢死下,投票結果還是反對(53.15%)大於支持(46.85%)。

在民意大都反對廢死的情況下,要靠民意來推動廢死自然有其困難。但在一般廢死與否的爭議上,其主要論點是什麼?

廢除死刑與否的爭議大致有三類:第一類是道德上的問題,第二類是功用上(utilitarian)的問題,第三類是實際上(practical)的問題(Roger Hood, the editors of Encyclopedia Britannica: Capital Punishment)。

功用問題指的是:死刑是否能遏止類似犯罪行為的發生。正反兩方當然都有。以2009年一個透過詢問美國許多資深犯罪學家(criminologist)的結果來看,絕大部分的犯罪學家(88%)都不認為死刑能遏止殺人案,而大部分(87%)也不認為廢死會增加殺人罪(Journal of Criminal Law and Criminology, 2009)。支持廢死的人也指出,在美國,執行死刑最多的是南部各州(如德州,奧克拉荷馬,佛羅里達),但南部各州卻也是殺人案最多的州。這當然會引出雞生蛋或蛋生雞的問題。但事實是,執行死刑的增加並沒有減少殺人案的數目。

實際性的爭議在於:死刑的判決與執行是否符合司法公平公正的原則。廢死的論點是,死刑的判決常與種族,社會階級,不同地區,與不同檢察官求刑的各異而異,也更別提誤判與枉死了。從1973年以來的20年間,美國就有162名死囚被釋放,因為新的證據顯示他們是無辜的(House Judiciary Committee on Civil & Constitutional Rights, 1993)。但更諷刺的可能是,在美國,被處死的反而常成為英雄,受到同情。而受害者家屬常遭受到忽略。2005年12月13日,加州州長史瓦辛格(Arnold Schwarzenegger)否決了死刑犯威廉(Stanley “Tookie” Williams III, 12/29/1953-12/13/2005。一個黑人區的幫派分子)的最後上訴。幫派份子威廉的伏法反而導致南加州黑人區為他舉辦了公開葬禮與哀弔。而史瓦辛格的否決上訴也引起他家鄉奧地利的反彈。他的家鄉(Graz)也將過去以他為名的運動場除名。奧地利的反彈固然是因為歐洲已沒有死刑,但也反映出了一個新的趨勢:在過去,死刑與否被當成是各國的內政/家務事。但近年來,廢除死刑已被當成是人權議題。

道德上的爭議在18世紀時就已由義大利主張廢死的貝卡利亞(Cesare Beccaria: On Crimes and Punishments)所提出。貝卡利亞認為,為什麼要以殺人(死刑)的方式去證明殺人是不對的。反對廢死的人則指出,殺人者因去除他人生命,等於已放棄了對自己生存的權利。廢死與否不只基於一般倫理道德上的爭議,也源於宗教。因為許多道德上的標準是源於宗教的。底下我們就稍微來探討一下各個主要宗教對死刑的立場與態度。

大部分的宗教都可引經論典的談各個宗教對死刑的看法。而常常的,支持廢死與反對廢死的也都可由經典中找出他們的理由。首先我們來看伊斯蘭教對殺人案件(與死刑)的處理方式。

伊斯蘭教是有基於可蘭經(Quran)的律法的,稱為沙里亞法(Sharia),或稱回教律法。有幾項罪在伊斯蘭教中按回教律法是應予以處死的。這包括搶劫,通姦,與叛教(apostasy,指不再信伊斯蘭教而改信他教者。但顯然不包括由他教改信伊斯蘭教的)。有點奇怪的是,看來是頗重嚴刑峻罰的伊斯蘭教,殺人罪卻不一定要處死。殺人罪被歸納在「報復法則」(law of qisas(retaliation) )之下。由受害者家屬決定,看要處死,原諒,或賠償(diyah)。

在一次聚會中遇到一位長年居住沙烏地阿拉伯的美國人。由於長年居住中東的伊斯蘭教國家,他有不少軼事分享。他也提到伊斯蘭教的報復法則。在阿拉伯文化中,這些都是由酋長/王公(sheik)決定。他說了他聽到的一個故事:有兩個好朋友去採集沙漠棗子。一個在樹上採割,一個在地上接收。結果在樹上採割的不幸失足而掉了下來,因而壓死了在地上接納採收的。王公知道這是場意外,而兩人原來也是好朋友。但死者的太太堅持要判從樹上掉下來壓死她先生的人死刑。為難的王公卻也做了一個機智的判決。他跟死者的太太說,可以判死刑,但行刑的方式也要類似。他於是要死者的太太也爬到樹上「摔下來」以壓死該人。在這種判決下,死者的太太改變了主意。

基督教,天主教,印度教,與佛教對死刑的看法也頗引人注意。但答案也常不是那麼直截了當與乾淨利落的。在下文中我們將繼續探討宗教對死刑的看法。

李堅

 

死刑的存廢與否之四 美國死刑的窮途末路 —–執行死刑困難的客觀因素

美國的密西根州是美國最早廢死的一州,於1846年就廢除了死刑。到目前為止美國共有19州已廢除死刑,有31州仍有死刑的條文,但已不太執行死刑了。美國執行死刑的全部數目於1998年達到最高峰(98個),之後逐年下降。2017年共執行了23個死刑,2018則共執行了25個死刑。那這個趨勢解釋了什麼。

死刑的適當與否及其公平性問題是一直為人詬病的。美國最高法院於1972年的判決(Furman v. Georgia)暫停了死刑的執行,但其解釋並非基於「死刑不合憲法」(雖有兩名法官認為死刑違憲)。有此漏洞,促使許多州修改法律,重啓死刑的判決與執行。1977年1月17日,猶他州執行了這段「死刑空窗期」後的第一個死刑。這個死刑的執行之有名不只是因為這是那段空窗期以後的第一個,也源於死刑犯基爾摩(Gary Gilmore, 12/4/1940-1/17/1977)要求死刑,而他選擇槍斃(槍斃與絞刑二選一)。基爾摩的槍決後來被寫成小說並拍成電影(The Executioner’s Song)。但更有名的可能是他的最後一句話了。在行刑前獄卒問他有什麼話要說,他說「就做了吧」(Let’s do it)。而這句話後來也被Nike球鞋的廣告商引用上了—「Just Do It」。

美國反對廢死的聲音雖然大都超過支持廢死的聲音,但兩者已開始走向交叉的方向。支持廢死與否常反應那段時期的犯罪率。但一個趨勢是,許多州都已不再求取死刑的判決。而在同時,被處死的人也逐年下降。那麼,原因在那裡?

除去種族歧視外,執行死刑的方式之有效與否也頗為人詬病。統計美國由1976年以來,在被處死的1,480人中,死刑的執行方式如下:1,305名用藥物,158名用電刑,11名用毒氣,3名用絞刑,3名用槍斃。在過去方法雖然各異,但目前每一州都儘量採取用藥物為主要方法。因為用藥物給人的印象是較不殘忍,而公眾也較能接受。但在用藥物方面卻也出了一些問題。使用的錯誤及藥物是否用到有效劑量的問題,造成一些犯人的難以斃命而掙扎至死。有這些問題多少源於醫護人員的被禁止參與死刑的執行。美國醫學會(AMA)明文禁止醫生的參與死刑的執行,因為醫生的首要信條是不能傷害。另一方面,在廢死人員的運作下,當許多藥廠,尤其是沒有死刑的歐洲藥廠,知道他們所生產的藥物是被用於執行死刑後,他們都不再販賣相關藥品給美國的州政府,怕被用於死刑的執行。藥物的來源成為問題,加上沒有醫生的參與或指導,難以了解致死的劑量。因而造成了行刑的有效與否,最後都形成了執行死刑在技術上的困難。

即使我們撇開死刑犯的種族差異所帶來的公平性問題,一個犯人的社會階層與他(或她)所住的地區,也都會影響到判決的結果。「有錢判生,沒錢判死」也非台灣才有。在美國,富有的人請得起良好的律師而常常能開罪。但窮人在公護律師下常得不到有效有利的辯護。也因而在等待死刑的犯人中有個傳言:「沒有資本的人得到(死刑)的處罰」(Those without the capital get the capital punishment)(David von Drehle: The death of the death penalty – Why the era of capital punishment is ending. TIME, 6/8/2015)。而類似的犯罪在不同地區也常有不同的判決。例如,在較自由開放的舊金山,檢察官幾乎都不求取死刑的判決以求取陪審員的願意判刑。但在較保守的加州內陸(Central Valley),則檢察官常求取死刑的判決。

除卻這些公平性問題引起爭議外,美國死刑判決的減少及執行死刑的數目之年年減少,至少還有一個更重要的因素—-經濟因素。

許多人以為將一些死囚處死就一了百了,也省得每年花納稅人的錢在養這些犯人身上。但美國的每一個研究都顯示,死刑的判決比非死刑(如無期徒刑)的判決的花費要高出很多。奧克拉荷馬州的資料顯示,死刑的判決比非死刑(如無期徒刑)的判決貴了3.2倍。北卡的資料是每個死刑的判決比非死刑的判決要多出216萬美元。德州的資料是每個死刑的判決比非死刑的判決要多出230萬美元。綜合數據是死刑的判決比非死刑的判決要貴了六倍之多(資料同上,與Death Penalty Information Center, 8/14/2018)。死刑的判決之所以相當耗錢耗時,在於上訴及不斷的上訴是必要的。而美國的律師費用與法庭費用是相當昂貴的。

美國死刑的耗錢又耗時又顯出了一個問題:被判死刑而在獄中等待被處死的人,最快大多要等二、三十年才有可能被處死。而最後常常是因為病死或老死於獄中,而非被處死。以加州的資料來看,目前有744名在獄中等待被處死的死刑犯(2018年6月的資料),但加州在過去10年才執行過三個死刑。以這個速度來看,要248年才能將目前在獄中等死的死囚處死迨盡。

撇開死刑的判決是否會遏止犯罪,死刑判決的公平與否,及誤判及道德層面不談,美國的死刑制度及其執行的客觀事實顯示,要執行死刑在有死刑的州而言,都是一項昂貴而不切實際的刑罰。顯見的是,美國的死刑制度已走向末路,而大都成為一項有名無實的判決。

李堅